1、外國(地區)企業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企業的,須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原件;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中國委托證人認證的文件原件,并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的證明文件原件。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可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須加蓋該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無須經使、領館或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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