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告: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詳情可參照政府網站: 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
個別股東董事抱有僥幸心理,本人不在香港,處罰也無法落實到自己頭上,持有此類想法的客戶,不要忘了現在是互聯網時代,香港也有一套共享的信用體系平臺,除非你能保證一輩子不去香港,只要到了香港,不管做什么,都有可能受到影響并追責處罰。
什么樣的人屬于重要控制人?
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條件 ,某人如符合下述五個條件之中的一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 如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享有分攤公司 25% 以上資本或分享公司25%以上利潤的權利 !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25% 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的身分),就公司而言 符合首四個條件之中的任何一個條件!。
另附創富邦公司通知:為提高香港注冊公司的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方面的國際義務。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在其注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執法人員將隨時查閱,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冊處,廉政公署,證監會等人員等。2018年3月1日起凡是直接或間接持有香港公司25%或者以上已發行股份的為該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均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重要控制人備存必須于4月份前完成:填寫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詳細數據,辦理費用可咨詢右側QQ客服,也可直接撥打創富邦熱線400-8656-521;請各位董事股東務必重視,并配合處理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如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被查到將面臨最低25000元罰款,如不按政府要求在月底前做此登記備份,我司將直接做辭秘書處理,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