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用語、組織形式等部分組成;
3、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4、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將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5、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6、企業名稱中包含前置審批項目的,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7、不得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公司”、“專業合作社”等組織形式,也不得不使用組織形式;合伙企業依據合伙人組成形式不同,應在名稱的組織形式后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
8、應使用“企業”、“合伙企業”、“廠”、“店”、“商行”、“部”、“中心”、“所”、“院”等組織形式用語; 其中普通合伙企業應在名稱的組織形式后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應在名稱的組織形式后標明“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業應在名稱的組織形式后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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