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識別代碼到期沒有續展是不能繼續使用條形碼的,因為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被注銷的系統成員不可以繼續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 廠商識別代碼到期沒有續展導致被注銷了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也不可以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恢復被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如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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