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的,應同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稅款。
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按規定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在一個季度內累計開票金額(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超過9萬元的,應在超過9萬元的當次,一并就累計代開普通發票的銷售額計算預繳稅款(季度銷售額低于起征點的免稅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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