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注冊前海金融服務類公司的3大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財稅[2008]1號)
①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②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③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稅〔2005〕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其他 資產管理機構。)
3、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前海公司注冊不同行業稅收政策匯總:
針對注冊前海技術服務類公司的5大稅收優惠政策
針對注冊前海保護類公司的3大稅收優惠政策
針對注冊前海科技創新類公司的2大稅收優惠政策
針對注冊前海商業保理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前海公司注冊時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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