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更與企業的經營是緊密相關的,商標申請人一般通過包含文字、圖形、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等要素形成商標圖樣。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標志都能當做商標申請注冊的;以下分析集中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情況:
下列商標不得作為申請商標標志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相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相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地名具有其他意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以上就是對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通過商標的幾種組合要素,經常也都會出現該標志無法申請或者不能申請的情況,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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