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廣東本省登記注冊的企業、企業集團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冠省名稱登記申請
看看你對應的是哪種情況,
如何辦理?
該提交什么文件?
一、新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
辦理程序
(圖1▲)
新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
(一)全體出資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投資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準設立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省政府批準設立的證明文件;
2.因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重點鼓勵扶持行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新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中使用"廣東"字樣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已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
辦理程序
(圖2▲)
應提交的文件:
(一)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
(三)投資人或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企業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因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因屬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證書;
3.因持有馳(著)名商標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證書;
4.因產品填補國內(省內)空白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鑒定書;
5. 因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重點鼓勵扶持行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已冠省名企業名稱變更
已冠省名企業變更企業名稱的,如擬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含有"廣東"字樣的,需經省工商局核準。
辦理程序
(圖3▲)
應提交的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經企業蓋章確認的母公司及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五)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集團冠省名方面有這幾種情況:
四、企業集團冠省名名稱預核
辦理程序
(圖4▲)
應提交的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經企業蓋章確認的母公司及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五)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已冠省名企業集團名稱變更
辦理程序
(圖5▲)
應提交的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對母公司變更名稱的審查意見;
(三)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母公司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預先核準名稱申請延期
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三個月。申請人在三個月內未完成商事主體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報告。登記機關應當出具收到延期申請報告的回執,并將保留期延長三個月。
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延長預先核準企業名稱有效期的申請,內容包括延長的理由;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原名稱核準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記載信息調整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未到企業登記機關完成設立,在有效期內,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調整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信息。
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原名稱核準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預先核準名稱遺失補發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有效期屆滿前遺失需要補發的,可向名稱核準機關申請。并可參照增減補換營業執照、企業遷入調檔、遷出登記辦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