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某些變更事項提交材料清單的變化,雖只有寥寥數字的改動,實際卻涉及很嚴格的法律條文,下面跟大家分析一下。
這次涉及到的主要是如下三個地方: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變更;
2.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變更;
3.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變更。
辦理上述登記事項變更,申請人須提交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不得提交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章的公司決定。將原清單中的“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改為“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即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
說得直白點,以前你們公司有可能在股東不知道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變了,或者某些股東不知道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對外轉讓了股權,完全無視了你的優先購買權,現在這種情況不會再發生了,因為事項都必須按照公司法或者章程的約定進行表決通過才行,不允許一人獨裁了。
其實一直以來,公司法對上述事項的變更都是有明確寫明的
1、股東會決議
依照《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選舉和更換董事、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需交股東會表決。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股份有限公司選舉和更換董事、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需交股東會表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2、董事會決議
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等作出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等作出決議。
目前,如果涉及到以上事項變更的,必須預約到現場辦理,無法全流程。熟悉工商系統的就都清楚,之前的全流程需要誰簽名都是會明確顯示具體的股東或者人員,現在,如果你的章程里面是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簽字即可,或者是其他符合規定的數字,那全流程系統是沒法識別出來到底是應該哪些人簽字的。所以,只能預約現場辦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了,不過筆者已經從官方渠道了解到了,新的系統和功能正在緊鑼密鼓地開發中,相信很快就會更新了。